白癜风怎么治疗最好 http://www.wangbawang.com/m/本文的主角是“酒”和“法”。这是对宿命的冤家,从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了彼此格格不入方枘圆凿的命运。他们的故事,要先从各自的简历开始说起。
酒有话说:我的名字叫酒,我什么时候出生的一直没有定论。据舞阳县的贾湖遗址中陶器残留物中分析,多年前的贾湖人已经掌握了依靠稻米、山楂、蜂蜡酿酒的方法。
我的特长是可以让人在饮酒后心跳加快产生放松和愉悦的感觉,一代枭雄曹操的传世绝句“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就是在说我。
法有话说:我的名字叫法,全名法律。距今年前的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是目前发现的最早的成文法典,而中国最早的法律据说诞生于夏朝,《左传》中就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记载。
我的特长是通过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国家应有的秩序。《尚书》中的名言“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说的就是我。
笔者按:“酒”和“法”的恩怨源于他们各自的“特长”。喝酒使人兴奋,在酒精的刺激下,人容易感情冲动丧失理性。而法律的“特长”就是理性束缚人的行为。所以千百年来,“酒”和“法”这对冤家一直争斗不休,哥俩儿的恩怨几乎贯穿了整个人类历史。
最早的禁酒令:我国最早的法律,传说是夏朝开创者大禹创制的“禹刑”,而最早的禁酒令传说也是大禹颁布的。据《战国策》记载:“昔者,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史载大禹“绝旨酒”,并预言“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
就是说,古时候帝女让仪狄做了美酒进献给了大禹,大禹收到后非但不高兴,还下旨以身作则不喝酒,同时劝诫别人也要少喝酒,避免因酒误国。
影响最大的禁酒令:年1月17日凌晨0时,美国宪法第18号修正案“禁酒法案”(又称“伏尔斯泰得法案”)正式生效。根据法案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罚款最高可达美元及监禁半年。
这项禁酒令从年实施到年末废止贯穿了整个上世纪20年代,对美国乃至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酒有话说:有人说“酒是万恶之源”。这话其实是没有道理的,因为酒本无错,错在人为。从人类发明酒的那天起,这种神奇的液体,给人们留下了各种奇妙的记忆。
从曹操“对酒当歌,人生几何”的豪迈,到李白“天子呼来不上船,自称臣是酒中仙”的浪漫,再到范仲淹“酒入愁肠,化作相思泪”的哀愁,酒的记忆贯穿了整个历史。
醉酒易误事,这话没错。但绝对的禁酒,不仅剥夺了生活的乐趣,也会暗淡人类的文明。
法有话说:无论是古代大禹的禁酒令,还是近代美国的禁酒令,产生的背景各有不同,但这些禁酒令的根源其实都跳不出“喝酒误事,醉酒伤身”这句话。
过度的酒精刺激不仅损害健康,而且饮酒后的过激行为会导致各种社会问题。所以,各国的法制史上,或多或少的都会留有“禁酒”或者“限酒”的痕迹。
但上面“酒”说的也不无道理,纵观整个历史,除了部分特殊地区,“绝对性”的禁酒令,大都以失败告终,有的甚至适得其反。比如美国当年的禁酒令就导致了“走私”、“黑社会”等诸多社会问题。
笔者按: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所谓自然属性,就是人生来就具备的特性,比如吃饭、喝水和繁衍等。所谓社会属性,就是人在社会生存中所需具备的特性,比如上学、工作、社交等。
在我看来,“酒”体现的是人的自然属性,而“法”代表的是人的社会属性。所以,“酒”与“法”千百年的宿命争斗,最终都需要在人的身上达到和谐与统一。这不仅符合唯物辩证法的推论,也是在历史长河中反复验证的道理。
在当今社会,饮酒这事其实已经充分得到了法律的理解与包容。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两者的矛盾已经完全消失,“酒驾入刑”,“醉酒伤人”等法律,时刻提醒着爱酒之人所必须遵守的规矩。
所以接下来,我回到普法者的角度,从“劝酒不用负责”、“醉酒签合同无效”、“酒后伤人可减责”,这三种最常见的因酒引起的法律认识误区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和大家共同探索“酒”与“法”和谐共存的路径。
误区1:劝酒的人不用负责?
去年7月,家住南京浦口区的小罗请几个朋友吃饭。酒宴气氛极佳,朋友小李借着酒劲,不停怂恿小罗敬酒,做东的小罗架不住就喝多了。
饭局结束,小李约了个网约车,但定位不准,司机停在了数百米远的路口。本来走两步的事,小李借着酒劲,非要小罗开车送。
小罗想到毕竟自己请客,理应把朋友安排好,就开车上了路。刚出门就被巡查的交警抓个正着。经检测,小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mg/ml,远超醉驾标准。两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拘留。
刑法第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法有话说:以年5月1日“酒驾入刑”为标志,醉酒驾车将被严惩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与常见的危险驾驶案不同,案例中不仅认定了醉驾人小罗的责任,还追究了教唆醉驾的同车人小李的责任。
按我国法律规定,小李明知对方饮酒还怂恿其开车,对醉驾行为发生起了重要作用。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的共犯。
酒有话说:
酒逢知己千杯少,话不投机半句多。——欧阳修《春日西湖寄谢法曹韵》
知己朋友把酒问盏,乃一大人生快事。然劝酒要适度,自古以来因劝酒导致的悲剧不胜枚举。
西汉陈遵嗜酒如命,为劝留宾客饮酒,把客人车辖取下投到井里,就像现在为了留住客人把车钥匙夺走一样。后来陈遵因“饮酒饫宴无节轻辱爵位”被罢了河南太守,他依然不思悔改,最后导致在醉卧中被杀。
故,好酒之人需谨记,陈遵投辖,害人害己,劝酒要适度,宾主皆欢心。
笔者按: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驾必追责,劝酒要当心。
误区2:醉酒签合同,可以不承认?
老张是一家建材设备企业的老板,老赵是一家建材加工企业的采购负责人。去年底,老赵为进一步落实设备采购合同,设酒宴热情款待老张。
老赵很会说话,觥筹交错之间,让老张喝的很是尽兴。老赵适时拿出了设备采购合同,借着酒劲请老张同意。老张喝的兴起,在众人注目下满口同意,双方就在桌上签了字。
翌日清晨,老张酒醒,觉得合同价给的太低,找到老赵想反悔,可对方就是不同意。无奈之下,老张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了老张的请求。
民法总则第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法有话说: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醉酒人员的缔约能力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争议较大,争议的焦点在于醉酒后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但参照最高法关于醉酒签约相关案件的判例,除非另有当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证据,或者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否则醉酒通常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所以,以醉酒为由否定合同有效性,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酒有话说:
莫怪近来都不饮,几回因醉却沾巾——白居易《答劝酒》
古往今来,饮酒误事的典故实在太多。晋元帝司马睿经常因喝酒而耽误政事,名臣王导深以为忧,恳切劝谏皇帝戒酒。这位东晋开国皇帝深感惭愧,于是令人斟酒,然后把酒倒掉将杯覆扣在桌上,以示今后再不饮酒。所以后人把戒酒也称为“覆觞”。
故,好酒之人需谨记,元帝覆觞,利国利己,喝酒易误事,后悔追莫及。
笔者按:酒醉心里明,银钱不让人。醉者本无意,就怕旁人心。
误区3:酒后伤人,可以减轻责任?
年5月,家住钦州市的杨某晚间和朋友在街边喝酒,杨某的电动车停在街口挡住了开车路过的方某去路。方某下车欲把电动车推到路边,但杨某态度坚决不让推,双方发生争吵。
杨某借着酒劲对方某进行了猛烈殴打,之后被周边村民拉开。经法医鉴定,方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钦南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有话说: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减弱控制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酒喝多少是人为可控的,醉酒这事是可以预见并能得到控制的。
所以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醉酒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案例中的杨某酒后伤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酒有话说:
酒壮英雄胆——施耐庵《水浒传》
历史上“酒壮怂人胆”最经典的例子,就是醉打金枝的故事。话说唐朝名将郭子仪的儿子郭暧娶了升平公主。公主刁蛮任性,郭暧气不过借着酒劲把公主给打了。公主哭跑回娘家找老爹代宗皇帝诉苦。
郭子仪闻讯大惊,欺辱皇亲那是杀头的罪,于是老爷子马上亲自去皇宫负荆请罪。代宗皇帝感念郭老令公平叛救国有大功,没有深究,和和稀泥让小两口和好如初。
故,好酒之人需谨记,醉打金枝,郭老请罪,酒非伤人理,醉酒需注意。
笔者按:酒壮怂人胆,酒后勿过激。喝酒若犯事,休怪法无情。
论智力我们讲“智商”,论处世我们讲“情商”。其实在谈到饮酒时,我们也可以讲“酒商”。“酒商”就是衡量一个人享受饮酒乐趣的同时,在法律和道德界限内约束自己行为的能力。
不同于“智商”主要靠天生,“酒商”更像“情商”是可以靠后天的个人修行来培养的。那如何培养好的“酒商”呢?这里给大家提供3点建议。
1.饮酒不喝醉
人能喝多少酒很大程度是天生的,因为这是由体内两种分解酶的含量决定的。饮酒过量,致人酒精中毒,容易导致亢奋并发生过激行为。
所以喝酒提倡适度,不可豪饮。这一是为了保护身体,二是避免醉酒误事。这里介绍3个避免醉酒的小方法。
①切忌空腹饮酒,喝前吃点东西或喝点牛奶,可以保护肠胃。
②喝酒不能太快,不要拼酒,喝酒过程中多喝水。
③常喝酒的人,都知道自己的“量”。每次喝酒不超量,久而久之养成习惯。
2.劝酒不过度
不过分劝酒,主要指两个层面。第一是自己不要过分劝别人喝酒。受传统地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观念里不劝酒就是待客不周。其实随着时代的进步,尤其是现在人越来越注重身体保养,喝酒不猛劝,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人休养的体现。
第二,别人过度劝酒学会巧妙化解。在传统文化中,敬酒不喝是很伤面子很让人忌讳的事。所以在化解劝酒时如何不伤面子可是门大学问。这活儿听起来容易,其实难得很,没有标准答案。
有两个笨方法推荐给大家。一是以开车为由,二是以身体为由。这两个理由相对客观,点到为止常人都懂。
3.酒后不失态
在酒精刺激下,人容易亢奋,从而导致不理性的行为发生。常言道酒后多失言,喝酒要时刻谨记说话的分寸,避免酒后乱语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同时,对酒后开车、酒后误事等不当行为做好提前预防,比如喝酒前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如果开车提前约好代驾等。防患于未然是避免酒后失态的好手段。
笔者按:法律虽然对饮酒给予了充分的包容,但凡事有度,过犹不及。所以培养好的“酒商”是每个爱酒之人的责任和使命。
将进酒,杯莫停。与君歌一曲,请君为我倾耳听。钟鼓馔玉不足贵,但愿长醉不复醒。古来圣贤皆寂寞,惟有饮者留其名。——李白《将进酒·君不见》
笔者是个爱酒之人,对此从不讳言。诗仙李白醉酒之后的浪漫与理想,曾让我无比神往和共鸣。这可能就是我身上“自然属性”的体现。
但我也有“社会属性”的一面。作为律师,每天埋在枯燥的卷宗里,当事人交付的责任让我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理性。所以,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抽空约上好友小酌几杯是我最好的放松和乐趣。
“法”代表着理性,这是我的职责。
“酒”代表着感性,这是我的爱好。
如何让“酒”的感性和“法”的理性达到恰到好处的和谐并立,这既是本文的创作初衷,也是我辈法律从业者所需要好好思考的课题。
最后新年将至,岁末多有畅饮。在此提醒各位爱酒人士:
美酒虽好,可不要贪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