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抽检须退还企业检验费
本报讯 (沈 洪)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企业最反感的是各级质监部门的重复抽检,严重影响了质监部门的形象。近日,广东省质监局在*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针对企业反映的重复抽检问题,组织起草制定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当前,社会各界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质监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一是定期监督检验的法定程序不够完善,二是监督抽查实施的有效性有待提高,三是监督抽查工作程序需进一步明确,四是后处理工作到位率不高,五是监督抽查制度建设和规范性工作有待加强。
在*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广东省质监局针对企业反映部分质监部门存在重复抽检的问题,组织力量深入各地市局和相关质检机构进行调研,并且广泛听取来自企业等不同层面的意见和建议,将以前的零散管理整合为环环相扣、有机统一的整体,制订了《办法》,在全省层面建立统一且具有普遍指导性、规范性的工作制度,强化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据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监督抽查的指导思想为 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质量安全 把监督抽查的目的、意义、方法、途径和制度框架一一列明,突出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企业主体责任和销售者首付责任的功能作用。
在监督抽查组织方面,《办法》强调了制定、发布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的时限要求,并对各地市局违反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每年年初省局将结合全省监管实际,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年初向社会公布。
为强调检验机构的职责和检验报告的真实、准确性,《办法》明确了检验报告中结论的判定依据和结论形式。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办法》规定: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缺少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缺少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办法》细化了监督抽查操作的各个环节、程序的工作流程、要求,对其中的关键环节还做了文书表格式的细化操作指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按照《办法》规定,如发现检验机构重复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还企业检验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承担下一年度监督抽查任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
为强化监督抽查的闭环管理,《办法》还对监督抽查中的4个主要环节进行了规范,一是规范了监督抽查的后处理,明确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的主要内容、职责分工和流程;二是规范了绩效评估,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对组织开展的每一类产品监督抽查均进行评估;三是规范了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突出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结合,并明确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置方式;四是规范了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制定了具体的考核评价方法,并对出现重复抽检行为的检验机构作出明确处理规定。
据悉,广东省质监局将通过教育实践活动,着重强调地市局监督抽查不得与上级部门的抽查相冲突,着力推动地市质监部门彻底有效解决重复抽检问题,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部门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