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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15 17: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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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古井贡酒公司)推出创新产品“古井贡酒·年份原浆”。近几年来,古井贡酒公司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并巧妙借势“春晚”,将“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品牌效应逐步提升。与此同时,古井贡酒公司注册的“年份原浆”商标却是饱受争议。

围绕一枚“年份原浆”商标,古井贡酒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五粮液公司)之间的纠纷由此展开...

“年份原浆”商标引纷争

古井贡酒公司于年11月26日提出申请注册了第“年份原浆”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然而诉争商标在年就被商标局驳回。

经历过商标驳回复审后,诉争商标在年7月13日获得了初步审定。

在初审公告期,诉争商标又被多家企业提起了异议。经历商标异议程序后,诉争商标终于被核准注册。年10月14日,商标局对诉争商标进行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葡萄酒、米酒”等商品上。

此时,距离诉争商标提出申请注册的时间,近7年的时间过去了,诉争商标果然是一枚有故事的商标。

克服种种困难,好不容易注册成功的诉争商标随后又被五粮液公司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原商评委)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经过审理,原商评委作出了对诉争商标“年份原浆”予以维持的裁定。

五粮液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五粮液公司认为,诉争商标“年份原浆”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的情形,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诉争商标的文字本身会对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古井贡酒公司在其申请注册后的行为存在虚假宣传,已构成“欺骗公众”,进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了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年份原浆”文字本身无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酒类商品上,单纯用作商标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固有显著性。但在本案中,通过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年份原浆”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年份原浆”商品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照片、“年份原浆”宣传资料、“年份原浆”大量维权证据、所获荣誉等,可以证明“年份原浆”通过古井贡酒公司大量广泛销售、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

五粮液公司不服,随后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五粮液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古井贡酒公司与五粮液公司之间因“年份原浆”商标而引发的纠纷,总算是告一段落。

除了五粮液公司,剑南春,曲阜金孔酒业也曾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但也均未成功。

事实上,近年来,酒企之间因商标而引发的纠纷可谓不计其数,例如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之间的“杜康”商标之争,江小白与江津酒厂之间的“江小白”商标之争...

众多知名酒企先后陷入一系列的商标纠纷,一方面,说明了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越来越越高,另一方面,则凸显了商标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商标承载了一个企业的信誉,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对于企业及其产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拥有商标,意味着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可独占市场份额,从而获取更多收益。(图片来自于中国商标网截图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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