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印尼泰国食品添加剂实施临时反倾销
01月12日讯
商务部近日发布了对印尼、泰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的初裁公告。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2009年第118号公告,商务部于2009年3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尼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现初步裁定,在该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尼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1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尼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其中对印尼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从8.1%到29.7%,对泰国公司则是从6.5%到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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