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立法权是借鉴了国外相关的制度的,而且能够结合自身的哲学思想。在清朝以后,我国主要采用了大陆的体系。我国现行的立法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在相当多的司法实践中,在讼诉的过程中不能够实现“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在电影的拍摄中,法官会根据“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判定电影的借鉴属于合理使用,但是,在电影导演层面上,会认为是侵权。而且,我国的司法经验还是不足,所以导致立法上的局限性不能被弥补。作者权体系能够结合“合理使用”防止了立法的单一性,但是,在“合理使用”实际操作时,还是出现了很多不成熟的问题,在判定案例的时候,对立法直接引用,没有采用“合理使用”的原则。由于我国的司法还不是很成熟,这就导致了我国还在使用较为封闭的立法技术,而且,在运用立法的过程中比较孤立,所以,要实现立法和司法的融合,从而能够更加灵活的处理著作权问题。
秋季锻炼有“三防”